在检察院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之后,倘若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再次启动
司法程序进行起诉审理。
不起诉又具体区分了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
如果是酌定不起诉,即代表被不起诉的
当事人并无
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其行为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任何其中一项条件的话,那么检察院则理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此状况之下,通常情况下都无法再次提出起诉。
但是,如果是存疑不起诉的话,如果检察院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有效
证据足以证明
被起诉者的犯罪事实,并且这些
新证据完全符合
起诉的条件,那么检察院就有权重新启动起诉程序。
此外,对于那些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的
被害人来说,他们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请求检察院重新启动
公诉程序追究
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害人仍有权利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