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依法核准实施
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的职责便是务必立即加以实行。
逮捕是一种严格且紧迫的
刑事司法程序,意味着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实行全面限制。
通常状况下,当检察院经过审查和谨慎权衡后最
终审定
批准逮捕的决定下达之时,公安机关有责任立刻在二十四个钟头之内依照此决定执行抓捕行动,并且要及时地向检察院反馈执行结果以供审查。
在实施逮捕这个严肃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出示具有法定效力的逮捕证明文件,然后向
被拘留者公开宣告逮捕的决定。
此外,被逮捕的人员应该立即送往警察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在这期间,公安机关还需要在逮捕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对被捕者进行必要的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