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具备特定性,具体而言,主要涉及
国家公务人员以及接受国家机关、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与经营的相关人员。
然而,对于
临时工是否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我们必须基于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细致区分。
假设临时工所担负的工作内容属于受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与经营的范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举例来说,假如某个临时工受到用人单位的
委派,负责管理国有资本的收入支出事宜,并在此过程中借由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侵吞国有资产,则他的行为就可能符合了贪污罪的定罪要件。
然而,若临时工从事的仅为普通劳工工作,无权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与经营,则在正常情况下,其并不具备成为
贪污罪主体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