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贪污受贿辩护专题 > 临时工是否贪污罪主体

临时工是否贪污罪主体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具备特定性,具体而言,主要涉及国家公务人员以及接受国家机关、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与经营的相关人员。
然而,对于临时工是否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我们必须基于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细致区分。
假设临时工所担负的工作内容属于受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与经营的范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举例来说,假如某个临时工受到用人单位的委派,负责管理国有资本的收入支出事宜,并在此过程中借由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侵吞国有资产,则他的行为就可能符合了贪污罪的定罪要件。
然而,若临时工从事的仅为普通劳工工作,无权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与经营,则在正常情况下,其并不具备成为贪污罪主体的资格。
最新修订:2024-09-2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