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犯罪嫌疑人从
刑事拘留至最终判决的时间跨度无法简单地得出统一结论,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仅限于事例的繁琐程度、
证据搜集条件等等。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对已经
被拘留的人员,判定其确需被
逮捕,那么他们应该在收到
拘留通知后的三天之内,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提交给审查与批准的时间则可能适当延长一至四天不等。
同时,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团体作案的重要嫌疑犯来说,提交审查与
批捕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的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或是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关于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两个月。
然而,若遇到案情错综复杂且期间届满仍未能完成审判的事例,则可以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
经过以上程序后,事例将被移送给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和
起诉,检察机构
审查起诉的时间通常为一个月,若遇到重大或复杂的事例,则可延长半个月。
如果检察官认为提供的证据尚不够充分,他们有权将事例退回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时间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
在检察机构向法院提出
公诉之后,法院会在收到事例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事例或者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事例,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事例,经由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