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贪污罪的成立与否,其影响因素并不仅仅局限于贪污者是否真正地得到了金钱。
在法庭审判中,认定贪污罪的关键,在于被定罪者其自身的行为是否通过职务之便,采取侵占、
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法手段,从而
非法占有了
公共财产。
即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贪污者并未实际获得任何财物,然而只要他们存在着非法占有公帑的恶意心思,甚至执行了相配套的非法占有行径,如尚未完全将计划付诸行动就因为客观缘由而无法真正达到目的,这也可能会被定性为贪污罪的未遂形式。
总的来说,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全面考虑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动、职务优势的运用,以及他们对公共财产的非法掌控等多方面因素。
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贪污者是否真的获得了金钱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