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伤情鉴定的期限问题,往往要视伤势稳定状况而定。
一般而言,当公安机关接手处理伤害事例之后,会在24小时之内为受害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详细告知其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若以原发性损伤作为主要鉴定依据,那么在受伤后便可即刻进行鉴定工作;然而若是以损伤衍生出的并发症为主导鉴定依据的话,通常需要等到伤情趋于稳定以后再进行鉴定。
至于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方面,一般的鉴定时间建议安排在受伤满90天之后;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出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我们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鉴定意见,但是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给予充分说明,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复检并提供补充鉴定。
倘若涉及精神损伤方面的评估,那么通常要在
受害人受伤半年后方能开始实施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