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场所具有主导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授权
律师会见被拘禁的嫌疑犯或被告。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的询问或被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便享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然而,在
侦查阶段,他们仅能委托律师担任自己的
辩护人。
若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册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申请会见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拘留场所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会面,而且最晚不能超过48个小时。
但是,当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事例时,在其侦查期间,律师欲
会见犯罪嫌疑人,就必须事先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简而言之,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场所没有权力拒绝律师的正当会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