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的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限为45个工作日。
此期限从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接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材料、书面陈述以及答辩之日开始计算。
若当事人对于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后的15个自然日内,向负责
医疗机构管理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行鉴定的申请。
同样,再行鉴定的期限也被规定为45个自然工作日。
值得留意的是,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等特殊情形,则鉴定的期限有可能进行适度的延长。
然而,医学会需在作出延长决定后,立即分别通知当事人双方并说明延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