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在法律层面已经有了具体的明文规定。
通常而言,此罪行的成立标准主要是看毒品实际上是否得以转移。
倘若
行为人已经成功地将毒品贩售给了其他人,那就可以被视为既遂的
犯罪事实。
但是,如果行为人仅仅只是出于出售目的而购买毒品的话,那么只需毒品实际到位即可视为
犯罪既遂。
在涉及到毒品流通的过程中,假如买卖双方已经达成了交易协议,并且处于正在交易的状态之中,但由于公安机关突然介入等非自意愿外的因素导致交易最终未能顺利完成,则可以被判定为未遂的情况。
总的来说,在对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或未遂进行判断时,需要全面考虑毒品是否真正实现了实际转移、交易是否真实有效地展开及其未能完成交易的根本原因等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