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民法典体系下,
仓储合同所秉持的
归责原则往往采用
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当发生仓储物损失时,保管方需在其具有主观过失的前提下方负有相应的
赔偿义务。
举例来说,若因保管人疏忽管理导致仓储物损毁或灭失的情况出现,保管人均应勇于承担起
损害赔偿之责。
然而,若保管人能够举证证实自身并无过错,如仓储物的损失系由
不可抗力事件、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存货人的人为失误等人为因素所致,那么保管人便可依法不负有任何
赔偿责任。
此外,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统筹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保管人采取的保管措施及其所处环境是否均符合
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
法规等具体要求,才能更加精准地评估保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