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制架构之下,相较于其他情况,当损坏属于无法预见时,违约方可能无需承担起
赔偿的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事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第一,存在违约的行为;第二,有实际受损的结果;第三,
违约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有着紧密的因果关联;第四,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不能够预知到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并且这些损失已经超过了一般的正常人在签订合同当时能够预测或者预见到的范畴。
在此种情况中,对那些超出预期范围的损失,违约方可能无法承担赔偿义务。
然而,在判定是否可以预见的问题上,需要结合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如合同的本质、其确立的宗旨以及交易的习惯等等。
即便违约方已知晓可能会产生的损失,但是由于自身的过失未能有所察觉,也仍然可能面临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