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一项债权涉及到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
抵押担保双重保障时,一般情况下抵押担保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当
债务人自身提供特定物作为担保财产时,
债权人应先行主张对该等物的担保部分进行
债务清偿。
然而,倘若为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担保,且保
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则
当事人对于担保债务清偿之顺序具有约定的情形下,应依照约定履行。
若未作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话,债权人既可主张就物的担保部分实现债权,亦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总而言之,担保权的实现次序主要受制于具体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则,若无任何明示或暗示之约定,一般以首先实现抵押担保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