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为往往并不受
诉讼时效制度的制约。
无效行为因天生存在自始无效以及绝对无效的属性,使得它们在法律层面上无需屈从于
诉讼时限的束缚。
以典型的例子为证,若一份合约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中强制性条款等导致合同本身归于无效的情节,则
当事人随时均有权利提出主张,确认该契约的无效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的事例中,由于无效行为所引发的返还财产或者
赔偿损失等方面的索赔权力,却仍然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的限制。
譬如说,当一方依据无效的合同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向另一方提出返还或者
赔偿的要求时,这种情况下的索赔请求便可能受到诉讼时效的规制。
总的来说,关于无效行为相关的权利主张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必须结合具体的事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