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贪污罪的明确界定和确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首先,其主体身份必须是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特定情境下还包括那些接受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
委派而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运营的相关人士;
其次,该种
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所展现出的特性是借助于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通过隐匿、
盗窃、诈骗以及采用其他
违法的方式去非法占据公款或
公共财物;再者,从主观角度来看,这类
犯罪往往是出于故意心理,并具有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恶劣欲望。
而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是指
犯罪嫌疑人依靠其职务权限所允许的、对公共财物进行监督、管理乃至经手运作的权力及相应的便利条件。
在评估贪污数额时,通常需要将所有的犯罪行为累加计算,如果存在多次贪污但未被发现和处理的情况,那么就应该按照累计贪污数额来进行惩处。
此外,我们还需特别关注如何区分贪污罪与
职务侵占罪等相关
罪名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