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相关
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赌博
犯罪行为的评估与判决并非仅以累计的资金流水作为唯一参考指标。
通常情况下,只要涉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即可依法认定构成“
聚众赌博罪”:组织参与人数达三人或以上的赌博活动,累积的抽头渔利金额累加超过五千元人民币;赌资总额累计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参赌人员总数累计超过二十人;以及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十人或以上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其中
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用。
然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如果
行为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充当
代理人并接受投注,即便其所涉资金流水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亦有可能被判定为涉嫌触犯“开设赌场罪”。
具体的
定罪量刑将综合考量赌博形式、
情节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