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损失的限制作出的约束力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及与有过失规则。
首先,可预见性规则明确指出违约方仅应对其在签署合约之时能够预料到或者应该能够预想到的因自身
违约行为而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
赔偿义务。
其次,减损规则则要求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若未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对于已经扩大的损失将无法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
最后,与有过失规则是指当损失的产生或扩大并非完全由违约方所导致,而是由于非违约方自身的过失所致时,违约方的
赔偿责任将会相应地得到减轻。
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可能还会出现由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预先设定的损失赔偿限额条款。
因此,具体的限制条件需要结合合同的性质特点、交易习惯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