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却已共同生活的状况下,涉及到的
同居期内
财产分配问题,应依照如下原则予以解决:首要前提是,
当事人双方能就此事宜达成共识的话,则按照其商议出的解决方案执行相应程序。
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出现在实践中,因此,当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具体的解决办法是这样的:可以清晰地确定为
私人财产的部分,应归各自主张所有;对于共同购买或共同运营所产生的收入等
共有财产,应依据平等分配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同时还需充分考虑到各方面,比如谁为这些共有财产付出的努力更大这样的因素。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同居期内一方以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这些费用都应该被视为共有财产而进行分割。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自己立场的责任在于主张
分割财产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