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单纯的
嫖娼行为,大多情况都不能视为
刑事犯罪,而是按照常规的
治安违法进行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从事卖淫或嫖娼活动的人员,可处以十天至十五天不等的
行政拘留,并且可以同时处以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
行为人,则只需要处以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即可。
然而,若在嫖娼过程中涉及到其他的
犯罪行为,例如明知自身已经感染了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仍然从事卖淫或嫖娼活动的,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传播性病罪,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罚,同时还要被判
处罚款。
总的来说,单纯的嫖娼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导致
刑事责任,但是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