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司法体系中,如果针对儿童的猥亵
犯罪行为受到指控,然而在现有的
证据基础上,却无法对被告的罪行做出充分且确凿无疑的证明,法庭则应该遵照"存疑时不做有罪判决"的基本原则,宣布被告人无罪。
这便意味着,我们目前掌握的证据尚不足以为构成一条闭合的证据链,从而无法满足法律规定的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证据的确实性和充足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包括
主要证据的缺失、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被质疑或者证据间出现矛盾冲突等情况。
在涉及到
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中,负责提
起诉讼的
公诉方必须肩负起举证的责任,如果他们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将无法对相关被告人予以定罪
处罚。
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倘若在日后新的有力证据被发现并加以整理后,仍然可以重新启动对该事件的追溯起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