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系指
行为人主观故意地实施肆无忌惮地挑衅他人、毫无约束地进行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等未经授权的行为,从而侵犯了社会公众的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构成寻衅滋事必须满足如下所列的几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随意
殴打他人的行为,且该行为的情节恶劣;
其次,行为人必须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且这些行为的情节恶劣;再次,行为人必须有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的
情节严重;
最后,行为人必须在公共场所采取吵闹、渲染气氛等不当措施,从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例如,如果行为人多次无缘无故地对他人进行殴打,并导致受害者受
轻伤,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视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这里的“随意”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无事生非、逞强耍横。
至于“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判断。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
证据,由
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