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正式的
行政拘留裁定之后,一般的惯例是立即开始执行相关惩罚措施。
然而,被判定有罪的
当事人如果对行政拘留的惩罚结果持反对态度,并且通过提出
行政复议或启动
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时,他们有权向负责执行行政拘留惩罚措施的公安机关提交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严格审查评估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暂缓执行并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公安机关会允许当事人提出合适的
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这样行政拘留的惩罚决定便可暂时停止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暂缓执行的特殊情况,那么一旦行政拘留的决定正式生效,就会立即开始执行。
至于具体的执行时间,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公安机关的工作计划来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