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无需进行
清算程序即可
解散公司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可供适用,必须因案情的复杂性而综合多角度去审慎评估。
总的来看,股东在其未能完全执行或者完全无法履行自己投
入职责义务的范围内,应对公司所承担的负债负有补充性的
赔偿责任。
若股东在主观上存有故意或者出现了极为严重的过失,从而促使公司在尚未进行清算程序的情况下解散,对
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那么他们就需要为公司的负债承担起连带的偿还责任。
确定责任比例时,将会考虑到股东在公司中所持有的
股权比重、对未经
清算事宜的过失程度、公司负债状况、以及其他股东是否已经履约等等诸多因素。
实际的处理过程当中,务必要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运用充足的
证据与严谨的法理逻辑进行深入的推导。
最后可以得出结论,股东在未进行清算的前提下直接解散公司的这种行径是不合法的,而且还可能要面临极其严厉的
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