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是否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章程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与公司交易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公司内部章程规定的人。从法律原理看,公司章程虽具有一定公示性,但第三人没有义务去详细了解公司章程内容。当第三人基于对公司外观行为的合理信赖进行交易时,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比如,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有一定限制,但第三人并不知晓该限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该合同通常有效,公司不能以章程限制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公司章程通常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公司章程是否有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具有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始于公司章程经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签署,或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一般而言,公司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效力终止时间通常是公司终止时。当公司解散、注销,公司章程的使命结束,其效力随之终止。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章程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若要修改,需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新的章程条款生效,旧条款失效。
三、公司章程是约定还是规定的界定
公司章程兼具约定与规定属性。从约定性看,它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股东自由意志。股东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利润分配等事项自由约定,具有契约性质。从规定性讲,公司章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法律对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有明确要求,如公司名称、住所等,必须依法记载。同时,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也受法律约束,需经法定程序通过才有效。所以,公司章程是在法律框架内,股东自由约定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规则,是约定与规定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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