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次数,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且硬性的规定。
这是因为具体的开庭次数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各方所提供的
证据真伪情况及其证明力大小,乃至法院的审判工作安排等多方面因素。
一般而言,那些涉及
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合同
纠纷案件,经由一场庭审便有可能采取裁判措施,结束
诉讼程序。
然而,对于某些案情较为复杂,各方争议点众多的案件,可能就需要经过数次开庭才能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并进行充分的质证与辩论。
比如,当某一方
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据,此时有必要再次召集法庭进行质证程序;又或许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也同样需要重新召开法庭会议进行深入讨论。
因此可以说,开庭的次数并非直接左右判决结果的唯一因素,而更为关键的是是否真正能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能否准确地运用相关法律。
最后,无论是何种情况,我国法律均要求各级人
民法院必须在法定的审判期限内完成对所有案件的公平审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