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首先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县级及以上政府提出申请进行调解处理。
若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归属以及
使用权争议等复杂情况,建议
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可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对于单位间的争议,通常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针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通常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