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对于
根本违约解除权之行使
存续期限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和考虑:
首先,如若相关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或双方
当事人已事先达成具体约定,那么均应遵循这些既定规则实行。
其次,如果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或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此时如经相对方以适当方式提出催促通知,而在接下来合理期限内仍未对此行使此项权利的,则解除权自催告之日次日起即行失效作废。
最后,如果上述基本要素未曾满足,也就是说未经过对方适当催告但解除权自诞生之日以来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间仍未被实现,那么同样地,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述的期限是不可变更的固定期间,不再受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以及延长等相关规定的制约影响。
总而言之,在面对根本违约解除权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要尽快采取行动,以免因过时而错失这一保护自身权益的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