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罚款本身并不能等同于贪污罪,贪污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然而,罚款作为一种
行政处罚手段,若有人非法截留、挪用或侵占本应上缴的罚款,则有可能触犯贪污罪。
在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时,关键在于
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其占有财物的手段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所占有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因此,仅仅将贪污罚款视为一个独立的
犯罪行为并不准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
证据,全面分析是否符合贪污罪的
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