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赁契约期满且未再签订新的合同,然而双方仍旧依照最初的协议继续履约,这便会形成不定期租赁的局面。
在这样的情况下,
当事人都享有自由决定何时结束合同的权利,但必须提前告知对方并给予适当的预告期。
倘若有任何一方违反了原有的合同条文或是在结束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告知的义务,那么就可能涉及到违约问题。
对于这种违约现象,负有过错的一方需要照着原有的合约承担对应的
违约责任,比如支付
违约金或者
赔偿所遭受的损失等等。
这里所指的损失赔偿范围,既包含由于违约而引发的直接
经济损失,也涵盖了合同正常履行预计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的损失部分。
如果原先的
合同条款里并未列明违约后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那也可以参考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害程度来进行赔偿。
当然,提出
违约赔偿要求的一方还需要承担起
举证责任,即要证明所遭遇的损失及其与
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