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重要层面:
首先,全面
赔偿原则指出,违约方应承担因其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具体包括实际损失以及预期
可得利益的损失。
其中,实际损失特指现存资产价值的减损,诸如货物毁坏、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财务消耗;而可得利益的损失则泛指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前提下,原本可以获取到的经济收益。
其次,可预见性原则强调,违约方所承担的
赔偿责任不应超出其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理应能够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引发的损失范畴。
再者,减轻损失原则规定,若非违约方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其无权就此部分扩大的损失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
最后,损益相抵原则主张,当
受害人因为同一原因遭受损失并同时获得收益时,应对所获利益进行扣减,从而确定最终的
损害赔偿范围。
总的来说,上述各项规则的制定旨在实现合同双方权益的合理平衡,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