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住宅基地在屋舍拆除之后的
产权归属性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若该住宅基地符合国家对于
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的规范标准,并且房屋的破坏与消失事出有因且合理,比如出于整体村庄规划改造或者改善公共设施等原因,则住宅基地仍然应继续属于所在的农民合作社或者农民集体所有,这种情况下,原有使用者可以在相应的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再次提出申请以
使用权为基础的住宅重建请求。
但是,如果由于违反了相关土地
管制条例、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正当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例如未经过任何审批就擅自兴建等情况出现时,住宅基地的权属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甚至可能会由所在的农民合作社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回收。
总之,无论何时何地,农村住宅用地的所有权都应当归属该村的农民集体,而农民仅仅拥有其使用权。
在某些特定情形中,使用权的延续和变更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农民集体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