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权力来源以及实施机构,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两者的职能差异。
在决定是否以取保候审形式对特定对象进行强制性约束方面,具有决策权的机构包括了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人
民法院三个层面。
具体来说,在
刑事事例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该项决定;进入
审查起诉环节之后,则交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做出决策;最终在
司法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决断。
然而,针对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执行环节,则由公安机关来
全权负责。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涉案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规定要求,诸如未经相应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市区、县级行政区域,如若住处、工作单位以及联络信息有所变更,也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构上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