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架构内,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书便缔结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该类合同属于无效之列,而对其进行解除则是依法行使权利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与此紧密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定,开发商在尚未获取到预售许可证书的前提下开展预售活动,从而缔结的预售房
买卖合同无疑违背了法律所设定的强制性条款。在此种情形下,作为
购房者,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该合同为无效,并请求予以解除;同时,您还有权向开发商追索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并要求对方承担
赔偿责任以弥补您遭受的实际损失。请特别留意,作为购房者的您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相关的
证据材料,例如
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以便在适当时机通过
法律诉讼手段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