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主要由如下环节构成:首先,当公安机关面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具备特定法律条件时,有权依法实施先行
拘留行为。期间,必须向其出示
拘留证以便示明刑事拘留的依据;其次,公安机关必须在执行拘留行动后的24小时内展开对
当事人的审讯工作。若发现不符合
刑事拘留条件,则必须立刻释放相关人员并开具相应的
释放证明;再次,公安机关须于24小时内向受拘禁人士的
家属发出通知,除非存在无法联系到亲属或是经调查存在可能干扰侦查工作的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最后,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1日至4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