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于看守所中的被告,具备听取律师意见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权利是被告作为法律主体应有的合理权益。当律师代表被告,与被捕的被告进行见面谈话时,必须向看守所提供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代表委托书或者由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看守所必须在接到请求后尽快安排会见,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然而,对于涉及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内容的事件,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与被告的会面需要经过
侦查机关的审批同意。而针对其它类型的事件,通常不需侦查机关额外批准。不过,会见过程中,律师务必严格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