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对开设赌场罪进行定性
量刑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组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活动或将赌博作为其主要职业的行为,均可视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量刑方面,对于开设赌场的
行为人,应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相应
罚金;如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然而,在实际的山东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开设赌场罪的
定罪量刑还需进一步考虑赌场的整体规模、参赌人数、赌资数额、
违法所得以及此种行为对于社会公众所可能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比如,如果涉案赌资金额巨大、参与赌博的人员众多以至于给社会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等情况,则往往会被评价为
情节严重。与此同时,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其在事件中所表现出的
自首立功等情节,亦能够对最终量刑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