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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造成损失要怎么申请减免处罚

潘** 天津-东丽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9 15:42:44 352人阅读

没造成损失要怎么申请减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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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收集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能证明行为未造成损失的证据,证明行为后果轻微。

(二)主动陈述:向执法或司法机关如实说明情况,表明行为非故意,且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

(三)提交申请:提交书面减免处罚申请书,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未造成损失的情况,表达悔悟态度,强调减免处罚利于自身教育改正。

(四)说明情节:若有初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向有关机关说明,争取减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026-01-19 21: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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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收集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行为未造成损失,凸显后果轻微。
2.主动陈述:向执法或司法机关如实说明情况,表明非故意为之,且已采取措施防损。
3.提交申请:写书面减免处罚申请书,详述经过与悔悟态度,强调减免利于改过。
4.说明情节:若有初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一并告知机关,争取减免处理。

2026-01-19 20:3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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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若行为未造成损失申请减免处罚,可收集证据、如实陈述、提交申请书并说明法定从轻情节。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行为后果、主观故意性以及是否有积极补救措施等都是重要考量因素。收集能证明未造成损失的证据,能直观呈现行为后果的轻微;主动如实陈述并表明非故意且有积极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体现了主观上的非恶意;提交书面减免处罚申请书,详细说明情况和悔悟态度,有助于执法或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情况;说明法定从轻情节,如初犯、自首等,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当面临此类情况,若对申请减免处罚的流程和法律依据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9 19:0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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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未造成损失申请减免处罚可从多方面努力。收集证据、主动陈述、提交申请及说明法定情节,都有助于获得减免处罚。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收集能证明未造成损失的证据,像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实行为后果轻微。
主动向执法或司法机关如实陈述事实,表明非故意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提交书面减免处罚申请书,详细说明事情经过、未造成损失情况和悔悟态度,强调减免处罚对自身教育和改正的作用。
若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初犯、自首等,向有关机关说明,争取减免处罚结果。

2026-01-19 18:2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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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证据收集是关键,现场照片、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能直观展现行为未造成损失,为减免处罚提供有力支撑。
(2)如实陈述事实很重要,向执法或司法机关表明非故意且采取积极防损措施,可体现主观上的善意和积极态度。
(3)书面申请书是表达诉求的有效方式,详细说明情况和悔悟态度,强调减免处罚对自身教育和改正的积极意义。
(4)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可忽视,初犯、自首等情节能增加减免处罚的可能性。

提醒:
收集证据要确保真实合法,陈述事实应实事求是。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9 16:38: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以下内容。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一般,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如果离婚的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比较大,那么我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办理的,避免双方碰面会起纠纷对孩子引起不好的影响,父母离婚已是一种伤害,再因为抚养权的争夺而吵架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2、收入状况:证明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良好,与对方有差异。3、工作环境:看谁的工作环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4、居住条件更好: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比如离学校较近,小区配套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5、双方的工作性质:如果一方是摆摊卖早点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头,显而易见谁的工作更有利于抚养小孩。6、性格修养: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7、文化程度:受过高等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8、其它家庭成员状况:比如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重大损失是否应包含非物质性损失的问题  根据此次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第一条中已经就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性损失有了详细的规定,即所谓的财与物的损毁、人员的伤亡等有形的损失,可以量化成金额的损失,所以作为第一条立案标准的兜底条款,这里的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非物质性损失。比如说在事故型犯罪中,所造成的损失的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有财产的损失、人员伤亡、环境受到污染、群体性事件、企业亏损、停产等,另外还包括了很多不能预见的各种其他形式的利益,至今无司法解释给予规定。如果仅因为不能以货币形式来衡量这些非物质性损失,而使一些犯罪得不到追究,则违背了法律的本来目的。  二)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非物质性损失不可量化,表现形式多样,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一是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比如是否损害我国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二是是否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危害到了大多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三是是否印发群体性事件、闹访等现象。  三)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新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认为计算界限应在案发后、立案之前,有的认为应计算到开庭审理前。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经济损失”明确规定,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或者与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可以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济损失的规定来执行。  四)重大损失是否可以累积计算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罪名,比如盗窃罪、罪在表述时,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一段时间内数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总和加以衡量。那么对于新司法解释中的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每次造成的损失都达不到立案标准,那么在套用重大损失时,能否累计多次的损失呢。笔者认为不可以。一是因为,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在针对罪或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累计计算损失。二是因为玩忽职守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如果累计计算,则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有可能会混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五)重大损失的责任分配是否应区分责任人的问题  类似于事故型的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分配问题,笔者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按实际情况区分责任分配。一是具体实施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提议,得到领导人员认可并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二者均应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具体实施人员在接到领导的错误指示后,提出了纠正意见没有得到领导接受,最后仍然按领导的错误指示执行而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的,则具体实施人员不应当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具体实施人员实施了明显违法的领导指示,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则无论具体实施人员是否提出纠正意见都不影响其对重大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罪的损失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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