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债务纠纷的
司法程序中,被告在提出反驳原告诉求的
证据时,可以优先考虑以下几个主要方向。首要之事便是针对
债务本身的不存在进行充分的举证,例如提供能够证明双方
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借款共识的相关证据,如详细的聊天记录、正式的书面协议等等,以此来证实所谓的“债务”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已经偿还债务的证据也同样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其中包括了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这些都能够有力地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还款的法定义务。再次,如果债务的
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被告需要提供足以支持自己立场的相关证据,例如向法庭展示在时效期限之内,原告并没有行使其权利的证据。此外,若债务关系存在着争议,例如涉及到
胁迫、
欺诈等行为,那么被告就应当提供与之对应的证据,例如
证人的证词、警方的出警记录等等。总而言之,被告在举证过程中所要围绕的核心就是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或者是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同时所提交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这三个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