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辩护律师在获准有关许可后有权接洽在押的
犯罪嫌犯或被告,而看守所在接到辩护
律师会见请求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限内为其做出妥当的安排,最晚也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涉案事件牵涉到国家安全机密等因素时,辩护律师的会见申请可能需要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而这部分被批准的时间并不计入上述的四十八小时之内。此外,实际的会见时间还将受到看守所工作安排以及辩护律师预约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辩护律师有必要事先向看守所咨询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手续和申请,以确保会见过程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