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诈骗事件的审判过程中,采用以受害者实际所受损失为主导的方式来衡量和判定诈骗行为的金额,这种做法不仅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准则。具体来讲,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涵盖了其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预见到的潜在间接损失。例如,受害者因为诈骗行为而被迫支付的现金款项,或者为了挽救自身利益而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额外费用等等,均应当纳入实际损失的范畴进行考量。关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他们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后,如果涉案
赃款在案发后得到了及时的追缴或者退赔,那么这部分资金将在
量刑阶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加以考虑。然而,若受害者的损失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那么在法院对被告人进行
定罪量刑的时候,往往会根据尚未得到弥补的那部分损失金额来决定相应的
刑罚范围。总的来说,以受害者实际损失为主导的评估方法有助于我们更为精确地衡量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