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私自会见法官一事,指的是在
诉讼进程中,有律师未得到法定程序及充足理由的批准,单独与负责审阅该事件的法官进行非公开的私人接触和深入交谈。这一行为经常被视为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标准以及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例如,在非工作时间段或者非工作地点,避开常规的司法沟通途径,针对事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判决结果进行不适当的交流,这些情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私自会见。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律师能遵循规范的
司法程序,于法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针对事件的程序性事宜进行合理且合法的沟通过程,那么这样的会面并不属于私自会见的范畴。总的来说,判断律师是否存在私自会见法官的行为,其关键在于会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