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归属于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常驻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行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被申请予以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得到对应执行机构的书面批复后方
可离开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如其住址、工作岗位以及通讯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做出详尽汇报;同时, 在面对
传唤时应当及时到场配合事件审理工作。执行机构将对取保候审
当事人遵守上述规定之义务进行负责监管。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出现违规
违法行为,被已交纳的任何
保证金均将被充公部分乃至全部,具体情况依据
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理如下:要求当事人写出深刻检讨书并悔过自新,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新的
担保人,亦或是实施由执行机构直接监管的
拘留措施,甚至采取
逮捕的最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