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数额并无恒定之准则。在我国法制体系下,对于违约金的确立,我们应当依据如下几点基本原则去进行理解和把握: 第一项原则是,若合同双方已就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自当遵照合同中所约定的规定进行操作。然而,如果愤而投诉的一方发现违约金设定得过于高昂或者过于低廉,便可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异议,通过申请裁决以对过高或者过低的部分进行合理的调整。至于另一种情况,那便是若合约之中并未对违约金事宜加以约定,这时候就需要按照受违约影响的损失去进行衡量。这种情形下的损失
赔偿额应该与因为
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相互匹配,这其中自然包含了在合同得以履行之后可能获取到的利益,但是也不能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总而言之,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必须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损失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