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并未对律师与
当事人进行会面时必须配备两位律师的事项做出硬性规定。然而,在特定类型的事件中,例如可能涉及到无期
徒刑、
死刑判决的事件,或者是重大且复杂的疑难事件,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以及规范
办案流程的稳定性,有时法院或律师协会可能会对此提出明确的要求或者鼓励性的建议,即由两位律师共同参与会见当事人。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两位律师共同会见当事人亦存在诸多益处,例如能够更为全面深入地掌握事件的各项详细信息,相互间得以补充和验证
证据,从而给当事人提供更加周密详尽的法律援助服务。至于是否确实需要聘请两位律师参与会见,这将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包括事件本身的性质特征,以及所在律所内部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