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事宜,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全面负责。在事件的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策;到了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则有此权力;而在审判环节中,人民法院则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最终机构。然而,所有的取保候审都必须由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县区;若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同时,在接到
传唤时,也需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如若违反上述规定,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的,将视情节轻重,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对其实施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