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循了我国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之后,律师是有权利并依法安排与囚拘或被拘禁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谈的会面活动。这里所提到的“会见”主要涵盖了律师有机会与其被
逮捕、接受调查的
当事人之间建立直接的和深入的联系及交流。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明文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来看,自其首次遭到侦查机构的询问或某种形式的拘束措施开始,他们就享有了实际意义上的委托律师作为自己辩护代表的权力;同样地,承担着
代理责任的律师,以其持有之律师职业资格证、信
物证明以及来自律所或法律援助机构的代理认证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为凭证,有权访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相关人士。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的会晤活动依然要接受看守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限制,例如需要按计划事先预约、提供足量的必要证件、严格遵守会见规定的时间以及纪律规范等等。进一步来说,假若该案情涉及到国家机密,律师与其当事人的会面甚至都可能需要在侦查机构批准后才可实施。总结而言,只要所有的行为都符合合法、合规的既定原则,律师自然有权安排与当事人的见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