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乃是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之
犯罪分子,在服役满一定刑期后,因其能够恪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确实具备认罪悔改的良好表现,且未再有可能危害社会,故得以附加条件的方式将其提早释放出狱的制度。对于被处以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需要服满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则需实际服役超过十三年。若这些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心,且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方可获得假释,重新回归社会。在申办流程上,首先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然后由法院组建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符合
假释条件者,方能作出裁定。然而,对于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型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得给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