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环境污染共同侵权的内容,大致可归纳为四大类:第一类,系指由众多污染者之间具有明确意识联络而产生的共同
侵权行为。也就是说,这些污染者存有一致的故意或共同的疏忽,通过实践
污染环境的行为来实现。第二类,则是指尽管没有明显的意识联络,但他们各自的污染行为却共同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例如,来自不同污染源头的污染物相互作用,最终引发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害。第三类,是指众多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从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出现。在此情况下,每一位污染者的行为均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因此,所有
行为人均需
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一类,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污染者对环境进行污染,而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将依据污染物的
类别、排放量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确定。在确定责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污染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以及所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