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架构之下,对于
债务偿还的先后次序一般遵从如下的原则加以处理:首先要强调的是,具有
担保措施(如设定
抵押权、
质押或者延保协议等)的债务将被赋予优先于无担保债务的清偿权利。其次,如果所有债务均无担保,那么先到期的债务将优先于尚未到期的债务获得清偿。再次,当涉及到多个到期的普通债务且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条件时,一般的做法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公平分配。最后,如果
债务人陷入破产境地,其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所面临的
债务清偿顺序将会受到破产法的特殊规定所制约,例如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将优先于普通债务进行清偿,而职工债权则又将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保护等等。然而,具体的债务清偿顺序仍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