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内,
债务偿还的先后次序往往遵从以下各项原则:首当其冲的便是具有
担保物权的债务,例如
抵押、
质押等等,所有这些担保物权人都有资格在
担保范畴之内根据先登记者优先的原则受偿;紧接着要处理的是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及公益债务;再往后是需要支付给员工的高薪、
社保费用以及满足法定标准的
补偿金等事项。至于税额方面,排位也是相当靠前的。最后剩下的债权部分,要根据各自的性质、相关的
合同条款以及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清偿。举例来说,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债权原则上应按照它们所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