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法律框架下,关于确定
夫妻共同债务诉求的司法
管辖,我们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一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此类
诉讼应当由被告的
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并不统一,那么应当由其长期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行使
管辖权。当涉及到多名被告且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分属不同地区时,各个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基层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针对那些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员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应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同样,如果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则应由原告的长期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此外,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离
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时间,而另一方在此期间
提出离婚请求,那么该案应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而对于夫妻双方同时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时间,其中一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请求的事例,则应由被告的长期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若被告并无长期居住地,则应由原告在提
起诉讼时选择被告当时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